來自央行官網消息,因支付寶涉及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保障不充分、個人金融信息使用不當等7條違法行為,近日,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對支付寶開出18萬罰單。
來自央行消息,2018年3月22日,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對支付寶(中國)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開出罰單。公告顯示,支付寶涉及7條違法行為:1、客戶權益方面:(1)金融消費者知情權保障不充分;(2)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保障不充分。2、產品宣傳方面:(1)在視頻宣傳中開展引人誤解的宣傳;(2)在支付寶官方微博中開展引人誤解的宣傳;(3)處理完畢的投訴占比計算不實,導致對外公布的數據與實際不符。3、個人信息保護方面:(1)個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、必需原則;(2)個人金融信息使用不當。
依據此7條違法行為,根據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》,處罰款3萬元;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對產品宣傳與個人信息保護兩項違法行為,分別給予警告,并處罰款10萬元、5萬元。以上罰款合計18萬元。
這并非支付寶首次被罰,據今年2月《中國外匯》雜志報道,支付寶因跨境外匯支付服務經營范圍問題、跨境外匯支付服務國際收支統(tǒng)計申報問題,被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;財付通(微信支付)因未按照規(guī)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異常風險報告等資料、為非居民辦理跨境外匯支付業(yè)務未做備案,被處以罰款60萬元人民幣。
2017年5月10日,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在官網作出行政處罰公示,支付寶因違反支付業(yè)務規(guī)定被央行要求限期改正,并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。同日,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也在官網公布對財付通的處罰信息,公示顯示,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嚴格落實《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(yè)務管理辦法》相關規(guī)定被央行處以3萬元罰款。這是央行首次公開披露對財付通、支付寶的處罰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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